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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一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一某,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4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3月3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刑初字第288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一某,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4月2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4年3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一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一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8日,苏一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经营硝酸铵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经营硝酸铵资质的王某手中购买30吨硝酸铵和10吨硝酸磷肥,准备运往渑池县销售,3月1日17时许,当运货车辆由开封运输至渑池县城关镇峪沟村南韩公路耿村煤矿路段路东一煤场时被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被告人非法经营的硝酸铵和硝酸磷肥总价值69000元。
另查明,涉案硝酸铵、硝酸磷肥已被渑池县公安机关没收;被告人王某2014年3月29日到渑池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一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席某某、马某某、苏二某、支某某的证言,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接收说明、三门峡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渑池县公安局硝酸铵、复合肥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破案报告及二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一某、王某明知硝酸铵系国家禁止以化肥进行销售的物品,仍予以买卖,数额较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一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杨群光
审 判 员  范方萍
代理审判员  吕丹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小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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