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漯刑再终字第1号 抗诉机关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颍县,现服刑于平顶山监狱。 辩护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少闯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对原审被告人量刑偏轻,未能体现对奸淫幼女行为的从重处罚等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赵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鹏等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3)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学忠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尚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