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新正,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吕新正因为被申请人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新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被申请人王磊的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申请人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长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当,导致对吕新正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再审申请人吕新正负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云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