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吕新正因为被申请人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新正,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再终字第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新正,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磊,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徐永霞,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
负责人:朱富理,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长瑞,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吕新正因为被申请人王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漯立民申字第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吕新正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被申请人王磊的委托代理人徐永霞,被申请人平安财险漯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长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送达程序不当,导致对吕新正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再审申请人吕新正负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书臣
审判员 刘光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云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