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92号 原告王玉平,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 被告张娜,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告王西宾,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张娜、王西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平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慧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