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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杰与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东民初字第8号 原告黄杰,男,汉族。 被告刘涛,男。 原告黄杰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东民初字第8号
原告黄杰,男,汉族。
被告刘涛,男。
原告黄杰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涛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杰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0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无奈起诉到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刘涛偿还借款9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涛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涛于2010年1月8日借原告现金90000元,并写有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杰人民币玖万元整(无息)现金90000元,两年内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提交证据:1、2014年1月15日安化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2、2013年12月23日安化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3、2010年1月8日借条一张,可以证明。以上证据经过举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刘涛作为债务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原告黄杰主张被告刘涛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黄杰款人民币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尚庆云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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