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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岩申请执行赵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岩,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国胜,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赵国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0号

申请执行人高岩,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国胜,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赵国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胜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2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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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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