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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