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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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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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