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宋某某,1987年3月10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慧川,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堂,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某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的货款4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蕾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