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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某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宋某某,1987年3月10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慧川,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宋某某,1987年3月10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慧川,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阳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堂,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某,男,1967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曹某某,女,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某安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某、曹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的货款4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阳市某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货款4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长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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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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