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132号 原告安阳市某某轮椅车厂。 负责人杨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张慧芳,河南洹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某某喷涂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某轮椅车厂诉被告郑州某某喷涂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某轮椅车厂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州某某喷涂设备有限公司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某某轮椅车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郑州某某喷涂设备有限公司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王 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