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阎庆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玉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方城,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安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楚保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阎国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连春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阎庆喜、赵玉海、闫同喜、赵方城、李安平、楚保芹、阎国和、李建民、连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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