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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阎庆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玉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方城,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安平,男,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阎庆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玉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闫同喜,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方城,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安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楚保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阎国和,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连春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阎庆喜、赵玉海、闫同喜、赵方城、李安平、楚保芹、阎国和、李建民、连春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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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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