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85-2号 申请执行人杨海青,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心平,又名刘平,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翠英,女,1977年12月2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龙民二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心平、李翠英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之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海青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心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心平在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