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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葛永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3-2号 申请执行人葛永增,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希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葛永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163-2号

申请执行人葛永增,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希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葛永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157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某某村牛活路南侧路西回收氧化锌生产线(包括回转窑、空压机、鼓风机、配料包、电振给料机、布袋收尘室、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和地上建筑物(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门房、料棚、地秤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某某村牛活路南侧路西回收氧化锌生产线(包括回转窑、空压机、鼓风机、配料包、电振给料机、布袋收尘室、电动机、发电机、变压器)和地上建筑物(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门房、料棚、地秤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 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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