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1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同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思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冬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思庆,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华军,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同生、李思平、李冬生、李思庆、李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同生、李思平、李冬生、李思庆、李华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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