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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志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迎,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浩,男,汉族。 被执行人郎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文,男,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

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迎,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浩,男,汉族。

被执行人郎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贾琦,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二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黄亮、郭迎、孟浩、郎亮、李志文、贾琦、张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亮、郭迎、孟浩、郎亮、李志文、贾琦、张志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龙执字第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岳志刚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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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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