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乔文峰,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浩翔,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涵达,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安飞证经字第1341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乔文峰、王春生、杨丽芹、杨浩翔、苗涵达、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