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山民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元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环城路耿寺村西。 法定代表人韩伏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伏保,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香,女,1956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丑只,女,1951年1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韩根保,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元石墨制品有限公司、韩伏保、王海香、康丑只、韩根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山民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