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山执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胡全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全成与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全成21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鹤山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晋邦 审 判 员 王保军 助理审判员 尤 超 二○一四年月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焕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