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寺庄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23870-4 法定代表人姚金宏,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平,男。 委托代理人王保谦,男 上诉人新乡市金宏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金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李书光 审判员 温双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万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