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永峰与汪功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峰,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恒,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功强,男,汉族。 上诉人杨永峰因与被上诉人汪功强定金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峰,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恒,新乡市卫滨区胜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功强,男,汉族。
上诉人杨永峰因与被上诉人汪功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汪功强于2014年4月9日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请为:依法判令杨永峰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诉讼费用、公告费、邮寄费等均有由杨永峰承担。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封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判决书,杨永峰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1月3日,汪功强、杨永峰双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杨永峰,乙方汪功强,杨永峰将接纳汪功强为下属施工队,并把所承接的工作交给汪功强负责组织人员安排施工,工程地点:中牟文博小区,工程名称:文博花园。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清工劳务三项,泥工、木工、钢筋工,还约定了分包部分的有关价格和相关问题,结算方式及双方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姓名,该合同未写明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杨永峰接受汪功强定金5万元,并给汪功强打了收据,收据内容:今收到汪功强定金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收款人杨永峰,该收据未写明收款日期。杨永峰收取定金后至今未把工程交付给汪功强施工。
另查明:该案在原审开庭审理时,询问了中牟文博花园小区工程是否还继续建设,杨永峰称不清楚,并称如果中牟文博花园不再施工可自愿再给汪功强其他的清工劳务。汪功强不同意,要求杨永峰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汪功强、杨永峰所签订的建筑劳务合同书及杨永峰给汪功强打5万元的收据,虽合同没有明确开工、竣工日期,收据未明确收到日期,其他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合同和收据的效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为杨永峰接收定金后,至今未把工程交付给汪功强施工而造成的,杨永峰长期不交给汪功强工程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汪功强请求杨永峰双倍返还定金,该院予以支持。杨永峰庭审中辩称,杨永峰一直在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施工,若中牟文博花园不开工,为汪功强找其他工地清工劳务,是汪功强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杨永峰未违反合同约定,未对汪功强造成经济损失,汪功强请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杨永峰的主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永峰双倍返还汪功强定金1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永峰负担。
杨永峰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涉案劳务承包合同是附条件生效的居间合同,合同履行的前提是中牟文博花园建筑工程开工后,双方均明知涉案劳务合同的履行前提,如该工程开工后,汪功强没有承包到工程,那么杨永峰才属于违约,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杨永峰不是中牟文博花园建筑的合同主体,不能对该建筑工程的是否开工产生影响,更不存在由于杨永峰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综上,故诉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汪功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汪功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汪功强和杨永峰签订的工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中虽然未约定工程的开工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杨永峰并不是向汪功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而是将其承包的部分劳务分包给汪功强。涉案合同的履行日期约定不明,作为债权人汪功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该合同并未约定如果该工程开工,该合同生效,故该合同不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也不是居间合同。杨永峰出具的欠条上明确写明“收到乙方汪功强定金50000元”,现汪功强多次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杨永峰至今不能履行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杨永峰已经违约并双倍返还定金并无不当。杨永峰是否能影响建筑工程的开工与本案无关,上诉人杨永峰主张系附条件生效合同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永峰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倪文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薇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