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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举与黄新荣、张治稳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治稳,男,197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治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新荣,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文举因与被申请人黄新荣、张治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文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