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00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举,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富领,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治稳,男,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新荣,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陈文举因与被申请人黄新荣、张治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文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振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