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新华,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二趁,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闫新华因与被申请人王二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四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闫新华申请再审称: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由村民组收回,请求依法进入再审。 王二趁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闫新华提供的社区居委会及杨西村民组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情况说明一份,不属于再审期间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闫新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已被村民组收回,故闫新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闫新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闫新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