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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圈与李银枝、柴军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圈,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银枝,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龙圈,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银枝,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柴军广,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龙圈因与被申请人李银枝、柴军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驻民四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圈申请再审称:其与李银枝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与柴军广亦不存在雇佣关系,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李银枝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龙圈的再审申请。
柴军广提交意见称:其受雇于龙圈,龙圈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圈组织柴军广等人并自带工具为李银枝修缮房屋,应当认定龙圈与李银枝之间系承包关系,龙圈与柴军广之间系雇佣关系。龙圈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龙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玉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