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旺,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俊英,女。 委托代理人:李倜民,男。 委托代理人:李亚涛,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显,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丕桥,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丕珍,男。 再审申请人李金旺、贾俊英因与张文显、张丕桥、张丕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金旺、贾俊英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争议宅地属祖留遗产,即使李金旺与被申请人张文显有协议,也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石佛寺镇人民政府无权颁发规划许可证,任何公民都可制止,申请人阻拦并不构成侵权。2、程序违法。原判认定张文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凭约,而被申请人张丕珍、张丕桥并不是依约取得,应通过政府确权予以解决。3、判决不公。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宅地于1978年3月,由被申请人张文显征得李金虎及申请人李金旺同意,并经当时的李营大队批准,取得该片宅地,并建造房屋及院落,一直居住使用至今。2011年4月,被申请人张文显、张丕珍、张丕桥三父子扒旧建新,向镇政府申请规划许可证,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分别向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被申请人在挖地基时遭二申请人阻拦,事实清楚,有申请人李金旺及李金虎提交宅地凭约为凭。该凭约主要内容明确约定其二人“自愿将自有宅地两段交付张文显永久为业”。“现四至明白,送交张文显,至此为凭,永不翻(反)悔,特此(立)此约”。且三被申请人自立约后建房至本案拆旧建新前长期居住使用未有纠纷,故原判根据三被申请人作为本案争议宅地的使用权人,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二申请人阻拦其施工,已构成侵权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三被上诉人建房仅持石佛寺镇规划证,不是建房所需要的建房许可证,其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有权制止,不存在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金旺、贾俊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金旺、贾俊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