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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闯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马闯江,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半文盲,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刑执字第600号
罪犯马闯江,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汉族,半文盲,现在开封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准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开封市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闯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4日5时许,马闯江在本市司家庄的翔宇网吧,强行将刘某某拖到出租车上,并将刘某某带至本市二七区福寿街晋豫宾馆2407房间,不顾刘某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罪犯马闯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闯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闯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生
审判员  管小强
审判员  张文学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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