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何明欣与杨小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何明欣,男。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红,女。 委托代理人程远强,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欣与被告杨小红追偿权纠纷一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何明欣,男。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红,女。
委托代理人程远强,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欣与被告杨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明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何明欣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限何明欣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8410元。在限定的时间内何明欣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绿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