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何明欣,男。 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红,女。 委托代理人程远强,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欣与被告杨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明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向何明欣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限何明欣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48410元。在限定的时间内何明欣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杜军伟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绿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