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睢民初字第02154号 原告刘清华,男,汉族,住虞城县店集乡。 委托代理人刘解放,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清华之子。 被告杨莲英,女,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刘庄村。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建军,男,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陈先进,男,汉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柘城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清华与被告杨莲英、耿建军、陈先进、柘城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杨莲英、耿建军名字错误,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清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国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