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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柳江县,住广西省柳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陕西省榆林市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殷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柳江县,住广西省柳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21日被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公安局先期羁押,2012年10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某伙同韦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等人以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他人结婚彩礼。其中,兰某某与史某某结婚后,骗取彩礼26,000元,介绍韦某某(已判决)与王某某结婚骗取彩礼28,000元,介绍张某某(另案处理)与史某甲结婚骗取彩礼26,000元,介绍莫某某(已判决)与张某某结婚骗取彩礼25,000元,在取得钱款后,兰某某等人借故逃走。综上,兰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诈骗钱款10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韦某某、莫某某供述;被害人史某某等人陈述;征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20日止;罚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贾晓辉

审判员  申瑛昌

审判员  周子善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华素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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