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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六虎与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赵六虎,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产业聚集区(仰韶镇)。法定代表人孟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六虎与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赵六虎,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产业聚集区(仰韶镇)。法定代表人孟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六虎与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六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化验工作,被告给原告确定的工资为每月4200元整,原告在2013年7月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付清,下欠2013年8月、9月的工资各4179元(均已扣除所得税),两月合计8358元,扣除以前5个月原告应支付的所得税金105元,现被告下欠原告2013年8月和9月两个月的工资8253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才于2013年年底支付了原告工资520元,还欠原告工资7733元,被告一直推脱不付。现诉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7733元。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六虎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化验室从事化验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3年8月、9月工资共计8253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给原告出具《未付工资》单1份。之后被告支付原告52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赵六虎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未付工资》单可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7733元,应予支持。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六虎劳动报酬77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崔 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