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赵六虎,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产业聚集区(仰韶镇)。法定代表人孟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六虎与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六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单位从事化验工作,被告给原告确定的工资为每月4200元整,原告在2013年7月以前的工资被告已经付清,下欠2013年8月、9月的工资各4179元(均已扣除所得税),两月合计8358元,扣除以前5个月原告应支付的所得税金105元,现被告下欠原告2013年8月和9月两个月的工资8253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才于2013年年底支付了原告工资520元,还欠原告工资7733元,被告一直推脱不付。现诉求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资7733元。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开庭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六虎于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在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化验室从事化验工作,期间被告欠原告2013年8月、9月工资共计8253元没有支付,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给原告出具《未付工资》单1份。之后被告支付原告52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赵六虎劳动报酬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未付工资》单可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诉求被告支付下欠工资7733元,应予支持。被告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赵六虎劳动报酬773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渑池县普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 判 长 毛克信 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崔 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