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坦,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壹加贰联合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艺准,女,汉族,1974年10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冯坦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受理400元,由冯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军胜 审判员 郑新红 审判员 马增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凯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