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305号 原告滑明春,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郑宏,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荣闯,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滑明春诉被告聂荣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聂荣闯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滑明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个月,2014年5月15日前还清。因被告与原告是经好朋友介绍认识的,所以原告对被告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2014年4月15日,被告聂荣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5月15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聂荣闯提出归还借款,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聂荣闯归还原告滑明春借款300000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聂荣闯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滑明春不能提供被告聂荣闯准确的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聂荣闯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明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全部退回原告滑明春。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唐金红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