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博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涛,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兑现、杨峰,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涛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韩小转、杨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涛及其辩护人李兑现、杨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3月至2012年8月份,被告人秦涛以卖拆迁补偿安置房为由,骗取卢某某的信任,诈骗卢某某共计223800元房款,后秦涛将钱赌博输掉。 2、2013年6月至9月,被告人秦涛骗称可以将博爱县清化镇华兴小区南侧棚户区的房子以便宜价格卖给杜某某及其儿子卢某甲,在骗取杜某某及其儿子卢某甲的信任后,骗走杜某某及其儿子卢某甲共计115000万元现金,后秦涛将该钱赌博输掉。 3、2013年7月18日,被告人秦涛骗称合伙倒卖房屋为由,骗取张某某及其母亲的信任,诈骗张某某及其母亲70000元,后秦涛将钱赌博输掉。 综上,被告人秦涛诈骗作案3次,共计408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收款条,借条,选房登记表,差价款收据,检查,被害人对被告人秦涛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朱某某、芦某乙、张某某、禹某某、原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秦某甲、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某、张某某、卢某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秦涛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涛犯诈骗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秦涛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秦涛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秦涛退赔骗取卢某某、张某某、卢某乙的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邱敬堂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