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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俊学与郭良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44号 原告房俊学,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良军(又名郭华),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房俊学与被告郭良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44号
原告房俊学,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良军(又名郭华),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房俊学与被告郭良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俊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良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装修网吧,欠原告工费1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
2014年8月9日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网吧装修款100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认证权利,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8月原告为被告装修网吧,经结算尚欠原告工费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久条,内容为“欠条欠网吧装修工费壹万元(10000元)郭华8月9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末能偿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款,并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欠条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房俊学欠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良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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