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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辉与李双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00号 原告顾辉,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立,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双剑(又名李双见),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顾辉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200号
原告顾辉,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立,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双剑(又名李双见),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顾辉与被告李双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立、被告李双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辉诉称,被告在夏邑县曹集乡房庄村承包一处工程。2012年6月份,经协商被告将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劳务包给了原告。工程竣工后被告给原告决算下欠原告60800元,被告即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没有钱为由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60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双剑辩称,2013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60800元的欠条。后被告已经给付清原告钱款,当时还清原告钱时,欠条没有要回,原告说欠条没有了。被告不欠原告的钱款了。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2013年2月8日,李双剑出具的欠条一份。以证明工程结束经被告李双剑验收后,被告出具的下欠工程款60800元。
被告为支持其反驳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保证书一份。以证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罚款由原告承担。
2、罚款明细一份。以证明因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被告替顾辉交付的罚款29000元,另说明阳台按半面积扣除180平方计算。
3、发包方给付顾辉的工资清单。以证明发包方已给付顾辉23000元工程款。
4、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借给原告13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欠条是被告出具的,但是当时工程没有完工。工程结束以后工程款已经付清。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
1、对证据1没有异议,但是该工程已经验收,该保证书与本案没有关系。
2、对证据2有异议,协议双方没有原告,只有甲乙双方签字,不能证明双方身份,是否真实无法考证,形式不合法。
3、对证据3有异议,只有甲乙方,没有人名,也不知道是谁书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对借条有异议,时间不具体,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质辩,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院当庭予以确认。对原告有异议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下: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为:
1、罚款明细系单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
2、发包方给付顾辉的工资清单的形式不合法,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
3、借条的时间不具体,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借支款通常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而不是在工程结束结算后。故对此项证据本院不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在夏邑县曹集乡房庄村承包一处工程。2012年6月份,经协商被告将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60800元,并于2013年2月8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欠据一份:“下欠顾辉粉刷工程款60080元(陆万零捌佰)李双剑2013.2.8”。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归还。因此,原、被告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将工程内、外墙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明确,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已经给付清原告的钱,当时还清原告钱时,欠条没有要回,原告说欠条没有了的辩解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项辩解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双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顾辉工程款6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1320元,暂由原告预交的1320元中垫付,待执行到位后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战良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人民陪审员  张雪登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沙 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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