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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鸣宇与周惠莉、樊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雷鸣宇,男,出生于1987年2月24日。 被告周惠莉,女,出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樊学明,男,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 在审理原告雷鸣宇诉被告周惠莉、樊学明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雷鸣宇,男,出生于1987年2月24日。
被告周惠莉,女,出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樊学明,男,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
在审理原告雷鸣宇诉被告周惠莉、樊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鸣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