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57号 原告雷鸣宇,男,出生于1987年2月24日。 被告周惠莉,女,出生于1983年3月18日,汉族。 被告樊学明,男,出生于1979年10月6日,汉族。 在审理原告雷鸣宇诉被告周惠莉、樊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鸣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朝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富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