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攸明包与齐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攸明包,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齐风龙,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攸明包诉被告齐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王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攸明包,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齐风龙,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攸明包诉被告齐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攸明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攸明包诉称,2013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偿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被告齐风龙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被告齐风龙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攸明包现金10000元整,齐风龙,2013年12月5日。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齐风龙向原告攸明包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2014年9月10日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风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攸明包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0日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齐风龙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柳九红

审 判 员  韩伟周

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海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