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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王某某,男,系南阳市卧龙区区直机关工委干部。 被告闫某某,女,现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王某某,男,系南阳市卧龙区区直机关工委干部。
被告闫某某,女,现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0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不和谐,长期分居,被告于2013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
被告闫某某辩称,财产说不清楚,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甲,现随原告生活。
另查明,被告闫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郑州市女子监狱服刑。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2014)宛龙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一女,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辩称财产说不清楚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被告的犯罪对家庭、对夫妻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影响,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因被告现在服刑中,故婚生女孩应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现在服刑,就此问题可待被告出狱后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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