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70号 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春伟,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春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