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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鸿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德智、潘海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商丘鸿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南侧。 被执行人宋德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潘海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商丘鸿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南侧。

被执行人宋德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潘海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路南侧。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黄茂夫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丽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