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商丘鸿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南侧。 被执行人宋德智,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潘海军,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民主路南侧。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商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黄茂夫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