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35号 原告胡永矿,男,汉族,1974年1月3日会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张路口。 被告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与文兴路交叉口向南300米万里物流园一号楼118屋。 被告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9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矿与被告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告永城市腾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永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