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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97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郇某某,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973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高景亮,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郇某某,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审理,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查不到被告郇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恒体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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