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西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李冬梅,女,57岁。 原告:刘迪,女,28岁。 委托代理人:王建,西峡县148法律服务所执业,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14883-9,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疏导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金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长安,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98707-7,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东风街111号。 负责人:陶雅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2054396-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 负责人:李培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磊,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从执业,特别授权。 原告李冬梅、刘迪诉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日14时许,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某某甲驾驶陕A4011-陕A3651挂重型半挂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西峡县丹水镇潘庄路段,与同向行驶李某某乙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李冬梅、刘迪受伤,发生交通事故。西峡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冬梅、刘迪无责任。现依法要求四被告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4973.85元,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315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分别在第三者强制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二原告61711元,共计123422元。 二、二原告在获取上述保险公司理赔款同时退还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31500元。 三、双方为本次交通事故就此了结,永无纠纷。 以上赔偿款项在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诉讼费2570元,减半收取1285元,鉴定费1660元,共计2945元,二原告承担880元,被告陕西隆安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065元。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建波 审判员 朱江伟 审判员 雷 川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玉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