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57号 原告祝付雨,男,1971年8月28日生。 被告余大义,男,1969年11月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付雨诉被告余大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祝付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祝付雨负担。 审判员 段 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