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德安,男,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付金凤,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安与被告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安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安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安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