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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安与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德安,男,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付金凤,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安与被告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安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166-1号
原告张德安,男,1950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付金凤,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安与被告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安于2015年3月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安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德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安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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