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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团结与赵国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劳团结,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国辉,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国辉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劳团结,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国辉,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国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辉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国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 鸿 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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