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劳团结,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国辉,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国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辉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国辉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邵 鸿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