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20-1号 原告宋广奇,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勋,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孙灵娜,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宋广奇诉被告赵国勋、被告孙灵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宋广奇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宋广奇于2015年2月27日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不再坚持本案确认合同有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奇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广奇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