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宋广奇与赵国勋、孙灵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20-1号 原告宋广奇,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勋,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孙灵娜,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宋广奇诉被告赵国勋、被告孙灵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20-1号

原告宋广奇,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

被告赵国勋,男,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

被告孙灵娜,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

原告宋广奇诉被告赵国勋、被告孙灵娜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宋广奇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宋广奇于2015年2月27日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归还欠款,要求被告按照约定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不再坚持本案确认合同有效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广奇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广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宋广奇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时 磊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