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05号 申请人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梅,公司经理。 申请人永靖县龙吉磨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梅,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茂,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靖县龙吉磨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苏豫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上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靖县龙吉磨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天津龙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靖县龙吉磨料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