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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国仓、孙存妮与张俊涛、岳丽丽、王星源、岳飞飞、史峰、冯云豪、史少峰、李会创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874号 原告景国仓,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孙存妮,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张俊涛,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岳丽丽,女,成年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874号

原告景国仓,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原告孙存妮,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张俊涛,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岳丽丽,女,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王星源,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岳飞飞,女,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史峰,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冯云豪,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史少峰,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李会创,男,成年,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国仓、孙存妮诉被告张俊涛、岳丽丽、王星源、岳飞飞、史峰、冯云豪、史少峰、李会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国仓、孙存妮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国仓、孙存妮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景国仓、孙存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国仓、孙存妮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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