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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有限公司与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屯镇二十里铺村南(327国道南、西浦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8450833-3。 法定代表人崔金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85号
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屯镇二十里铺村南(327国道南、西浦路东)。组织机构代码:58450833-3。
法定代表人崔金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振祥,系原告员工。
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4740701-X。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为1151元,由原告巴斯夫浩珂矿业化学(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聪会
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
人民陪审员  张万卿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文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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