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宗楠,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1月2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会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涛、褚颜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宗楠及其辩护人崔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10时25分,被告人卢宗楠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481KM+600M处时,与因前方事故紧急停在行车道内、马某某驾驶的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苏***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卢宗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卢宗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成立。认为被告人卢宗楠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宗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的其他近亲属对被告人卢宗楠的犯罪行为已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卢宗楠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0时25分,被告人卢宗楠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481KM+600M处时,与因前方事故紧急停在行车道内、马某某驾驶的冀***(冀***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苏***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卢宗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卢宗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被害人王某某的其他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卢宗楠的犯罪行为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宗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文证审查会诊意见书、车损评估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诊断证明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宗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宗楠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宗楠已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系被告人卢宗楠的妻子,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宗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王艳茹 人民陪审员 陈子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