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542号 原告宋刚涛,男,汉族,1980年生。 被告郑金平,男,汉族,1975年生。 原告宋刚涛诉被告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2014年1月21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宋刚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金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宋刚涛诉称,2013年9月17日,被告郑金平向原告宋刚涛借款100000元,说是干工程急用,当时说5个多月就还,但到期后被告郑金平一直未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被告郑金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郑金平向宋刚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宋刚涛现金(100000.0)壹拾万圆。郑金平2013年9月17号。”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宋刚涛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郑金平借款事实的存在,故对原告宋刚涛要求被告郑金平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金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宋刚涛借款人民币100000元。 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郑金平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辰龙 |